访谈图片
 
 
历史访谈内容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广西地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黄副处长将就“重新调整营业税起征点”这一个话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踊跃提问。 时间:15:07:52
主持人: 黄处长,关于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15:08:0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12月24日,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了《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其中规定:调整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文件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作用。” 时间:15:09:1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时间:15:10:23
主持人: 黄处长,能否谈谈通过这次调整,能够给老百姓带来多少实惠? 时间:15:10:3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据我们2008年的测算,将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后,全区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新增58714户,约占全区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数的1/3。这些业务2007年实际缴纳营业税0.99亿元。包括随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合计约1.1亿元。加上今年对返乡农民工执行月营业额5000元的政策,预计为我们广西个体工商户带来1.5亿以上的税收优惠。 时间:15:11:46
主持人: 黄处长,重新调整营业税政策的实施,会不会很大程度地直接影响到我区今年政府财政收入呢? 时间:15:12:1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2008年,全区地税收入是290多亿元,全区财政收入是840多亿元。从这些数字看,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尚处于可以消化的范围。当然,为扩内需、保民生,国家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必然对税收和财政带来一定影响,但作为政府与人民共渡难关的具体内容,国家已经通过压缩行政支出、扩大财政赤字等方式给予适当安排,以保证优惠政策不择不扣地落实到位。 时间:15:13:04
主持人: 黄处长,请您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依据和条件。 时间:15:13:2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好的。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时间:15:13:55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现在已经有许多网友参加到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并提出问题,其中,“能少则少”的网友的提问是这样的:最近营业税起征点是不是有变化?调整到多少呢? 时间:15:14:3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能少则少”网友,您好!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100元。 时间:15:14:4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连续性,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应按期缴纳营业税,适用3000元起征点。按次纳税,是指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而是在每次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去申报纳税。这个一般是针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来实行的,适用每次(日)100元起征点。 时间:15:15:13
主持人: 黄处长,从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提高起征点有哪些积极意义和作用呢? 时间:15:15:3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可以减轻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提高,将体现我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导向,是国家税收政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是一项惠民政策,也是地税部门积极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全民创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后,可能对我区地方税收收入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从发展的前景看,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后,对经营规模较小,特别是对下岗再就业以及处于起步阶段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个促进和帮助。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一方面促进他们积累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涵养税源,发展经济;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弱势群体自谋职业,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时间:15:16:57
主持人: 黄处长,能不能谈谈为什么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时间:15:17:2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我区原营业税起征点相对偏低,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区原来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是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该政策到去年已执行五年多,对稳定我区地税收入,涵养税源,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我区近几年来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月营业额为1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已不能适应我区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时间:15:17:5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近年来,一是我区经济持续稳步增长,为我区地方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打下基础,2008年我区地税收入为290多亿元,比上年增22%,地税收入逐年稳步增长;二是我区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指数也逐年攀升,个体经营业户经营各种费用、成本不断增加,对于下岗再就业、进城经商农民、小本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个体业户,每月经营收入扣除税费、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经营利润低;三是我区地税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因此,适当调整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是一项鼓励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惠民政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减轻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时间:15:19:35
主持人: 黄处长,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其他省市营业税起征点的基本情况。 时间:15:20:0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好的。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国内很多省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继调整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据2008年我们了解的情况显示,如北京市、陕西省、安徽省、江西省、宁夏区、山东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等地当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湖南省、湖北省、海南省、浙江省、河北省、贵州省、甘肃省、新疆区、内蒙古区、天津市、厦门市、大连市、宁波市等地当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3000元;四川省为月营业额1500-3500元、云南省为月营业额1300元(今年拟调整)。我区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处于一般水平. 时间:15:21:32
主持人: 黄处长,请问营业税起征点适用的对象有那些? 时间:15:21:5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如个人出租房屋,就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月租金收入达不到30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时间:15:22:21
主持人: 黄处长,请问如果纳税人有多个项目或多处收入,是否合并计算营业额? 时间:15:22:5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因此,首先,营业额不包括非营业税项目的收入,如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工资薪金所得、中奖所得等,都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次,这里的营业额包括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包括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转让额、销售额和营业额等。因此,个人的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或不同地点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对照是否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 时间:15:24:01
主持人: 黄处长,请您谈下营业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有那些? 时间:15:24:3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视同提供了建筑业应税劳务。 时间:15:26:18
主持人: 黄处长,我们想了解一下,当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时间:15:27:0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义务。这里的纳税人,包括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凡是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无论其每月营业额是多少,是否达到起征点,均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即大家所说的“零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个体工商业户,均要建立台帐,按户建立档案资料。当然,为方便纳税人,我区地税部门正积极探索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尽量减轻纳税遵从税法的成本。 时间:15:27:42
主持人: 黄处长,现在有位叫“南宁小夏”网友提问,他说他在南宁市开了一家个体的饮食店,税收管理员给他核定每个月的营业额是2800元。听说现在营业税的起征点是3000元,他想问是不是达不到3000元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时间:15:28:3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南宁小夏”网友,您好!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如果税务机关给您核定的营业额未达到3000元的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对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时间:15:28:4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但免征并不代表免管理,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时间:15:29:31
主持人: 黄处长,地税机关目前通过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公平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 时间:15:30:0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主要措施有: 第一,建立科学的评税定税机制,增强核定征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整提高后,做好税收定额的核定工作更加重要。一是对纳税人营业额的核定要从实际出发,逐步规范管理,避免强行将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户营业额调到起征点以上水平;二是加强对临界点个体纳税户经营及税负情况的调研,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做好调整认定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定额核定管理,提高核定的准确性、真实性,依托信息化手段,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定额的核定;四是加大税收执法透明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使税款核定纳入社会监督之下,推进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真正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时间:15:31:5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第二,积极推行个体经营建帐建制工作,扩大查帐征收范围。推进建帐建制,是改变个体经济税收粗放型的治本之策,也是引导个体经营户做到守法经营的必由之路。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体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同时,加大个体建帐建制工作力度,积极引导个体经营户建帐建制,对未按规定建帐建制或有意逃避纳税行为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时间:15:32:5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第三,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把以票管税与核定征收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源头控管,规范发票使用管理。积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展有奖发票活动,进一步扩大有奖发票使用面,充分调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经营不开票、收入不申报行为。 时间:15:33:38
主持人: 谢谢您,黄处长,现在有很多网友通过网站向我们提出了问题. 时间:15:33:56
主持人: nn2009问:我是一个体户,几年来一直按定额纳税。以前的定额是每月营业额为二千五百元。但是自新政策出台,营业税起征点调到3000元后,今年元月份起,当地税局一下子把我的营业额调到了每月四千块。请问当地税局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时间:15:34:2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的规定,定额执行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并不是因为营业税起征点调增才重新核定您的营业额。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进行核定。当然,如果您认为定额超过了实际经营收入或者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提出您的要求和依据。 时间:15:35:50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网友“8爱回南天”提问:我从2008年1月开始出租一套住房,每月租金2000元,广西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上调为3000元/月,我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是否也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是不是从09年开始我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时间:15:36:3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文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100元。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期缴纳营业税,适用3000元的起征点。如果每月租金不达3000元,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时间:15:37:31
主持人: 网友“aatll”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新成立了一个做清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新开张,这个月的营业额只有2800元,听说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每个月营业额不达3000元的可以不交。那么我们公司这个月是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时间:15:38:3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贵公司并不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时间:15:38:39
主持人: 网友“说上两句”问:我是外地的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广西南宁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请问我能开具公司自己领取的发票给付款方吗? 时间:15:39:2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不能。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贵公司应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时间:15:40:27
主持人: 网友“方块三”询问:听说现在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往后延了,是延期到多少号呢? 时间:15:40:4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每个月的1-15号为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 时间:15:41:26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这位叫做“又到桂花瓢香时”的网友提出问题: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准备在开发项目中建一座酒店,请香港一家设计公司为我单位进行设计,境外企业不来人,需要的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他们,设计工作完成后也是通过网络发给我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单位应付设计费4万元,这家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时间:15:42:2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接受设计服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因此香港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时间:15:46:57
主持人: 在本期在线访谈预先征集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收到一些网友的提问。现在请黄处长解答这些问题。 时间:16:00:46
纳税人: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后,有些比较小规模业户担心领不到发票,因营业额达不到3000元,领票后担心税务机关调高营业额,请问这些未达起征点业户如何才能领购发票? 时间:15:58:3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希望大家对起征点能够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作为纳税人,不论是否建帐,实行哪种征收方式,都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营业额。首先,发票是经营者收付款凭据,不论营业额大小,都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其次,并不是说核定的营业额越低越好。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要如实申报,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要申报重新核定营业额。故意隐瞒收入不如实申报的,有可能构成税收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因此,希望大家本着做诚实纳税人的态度,合理评估自己的营业额,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如果当月开出的发票金额已经达到3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那么如实申报既是对税法的遵从,也是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纳税人:若营业税不达起征点是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否也有起征点? 时间:15:58:4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前边我们提到了,营业额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有何区别? 时间:15:59:1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对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有连续经营行为的个人,如出租房屋等行为,都属于按期纳税的范围。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其他不能按期纳税的个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每月租房收入2000元,是否还用交税? 时间:15:59:2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2000元,且没有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主持人: 非常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非常感谢黄处长能来到节目现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即将结束了。如果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在节目中没有能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候会在访谈回顾中进行解答。另外,大家还可以通过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我们进行咨询,下期访谈节目预告请留意本站最新公告,谢谢大家! 时间:16:31:33

 

遗留问题回复  
 

 

版权所有©2004-2007  本站技术支持: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 IE5.5及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