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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广西地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将就“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时间:15:38:14
主持人: 欢迎您黄处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与网友们打个招呼。 时间:15:38:2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来到这里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时间:15:38:44
主持人: 广大网友对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都非常关心,在此,请您谈谈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一些基本情况好吗? 时间:15:39:1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好的。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540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我们简称新条例和细则)。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营业税涉及行业广泛,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的空间比较大,占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不断涌现出新的经济行为、产生许多新兴的行业,1993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十几年来部分政策事实上已经被修改,有些政策也有调整的必要。原先的营业税条例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作出适当修订是必要的。 时间:15:39:51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40:3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应税税只对境内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总的原则是,涉及土地和不动产的建设、销售、租赁的,都以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境外;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接受方所在地确定境内境外;而对营业税应税劳务则以提供或者接受劳务费者所在地两个标准判定境内外。属于境内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时间:15:41:2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与原规定比较的变化,将境外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向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入营业税,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保持一致,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 时间:15:41:56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视同应税行为的规定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43:1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细则规定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行为;二是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行为。 时间:15:43:40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在营业额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44:0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第一,在基本原则方面,条例规定,对纳税人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计征营业税。具体地说,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价外费用包括甚广,原有规定包括了所有代收费用。新法对纳税人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要求作为价外费用计算营业税。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15:44:5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时间:15:45:1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时间:15:45:2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时间:15:45:3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项政策调整,有利于公平纳税人税负,减轻纳税人负担。 时间:15:45:4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第二,对于建筑业,规定建筑业中设备价款要计征营业税 时间:15:46:1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原规定设备价款计入产值的,才作为建筑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新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而直接将设备纳入营业额。 时间:15:46:26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46:5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基本规定没有变,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在细则中,通过对原则规定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时间:15:47:4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细则的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这里的款项应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论是以营业收入还是以其他科目入帐,都是收取的款项。细则又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时间:15:48:0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概括起来说,就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是收到款项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没有签定书面合同的,按照收到款项与应税行为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时间:15:48:32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预收款征税上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48:4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增加了预收款征税的项目。在原来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项对预收款征税的规定。规定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时间:15:49:30
主持人: 好的。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纳税地点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50:3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总的说纳税地点的规定更加清晰。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居住地纳税为一般原则,按照机构所在或者个人居住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文字上看,是将原来的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长期以来,多数营业税劳务是以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为劳务发生地,所以实际没有大的变化。 时间:15:51:4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二是涉及与土地和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执行土地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原则。条例及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三项行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主要是将出租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地点做了新的规定。 时间:15:52:35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纳税期限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53:0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15天 时间:15:53:41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新法规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还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执行。 时间:15:53:5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里顺便说明一下,防洪保安费的交费期限也已经延长到15天。 时间:15:54:06
主持人: 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54:3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对内部劳务行为重新进行了界定,不深入企业内部征收营业税,或说企业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是营业税一贯的原则。但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现实中重复征税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企业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分歧。过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过多次政策的界定,比如1995年的规定是以双方是否进行价款结算为标准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其后又规定一个法人下属各部门相互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时间:15:54:5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的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这就是说,一个税务登记证下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向不在同一个税务登记证下的对方提供劳务,不论双方是否是同一个法人的内部机构,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油田除外。 时间:15:55:37
主持人: 好的,谢谢。黄处长,与旧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较,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容易产生交叉的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时间:15:56:1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交叉方面,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两类情况处理的框架没有变化。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除建筑领域外,对混合销售行为保持了原有政策处理方式,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划分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对于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均按照国税主管机关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地税主管机关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办法,实行各征各税。 时间:15:56:3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建议纳税人涉及上述分别征税的行为时,要注意在签订合同和财务核算上采取合适的方式,为避免被重复征税提供条件。 时间:15:56:54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时间:15:57:0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好的,欢迎大家提问。 时间:15:57:23
主持人: 网友“小刘”问:我是外地的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广西南宁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请问我能开具公司自己领取的发票给付款方吗? 时间:15:57:4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贵公司应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时间:15:58:48
主持人: 好的,我们看下一个问题。网友“南宁张生”说: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准备在开发项目中拟建一座酒店,请香港一家设计公司为我单位进行设计,境外企业不来人,需要的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他们,设计工作完成后也是通过网络发给我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单位应付设计费4万元,这家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时间:15:59:5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接受设计服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因此香港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的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时间:16:00:25
主持人: 名为“牛小姐”的网友询问:我们企业向境外的一家企业支付了借款利息,我们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需要,应该按什么税目缴纳?请黄处长回答。 时间:16:01:51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同样是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劳务的规定。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接受方在境内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时间:16:02:26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网友“zhangge”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桥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自有设备,以前符合规定的设备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听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这方面有变化,有什么不同呢? 时间:16:03:0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2009年1月1日前,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在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区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桂地税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为准。 时间:16:03:2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时间:16:03:4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因此除工程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外,其他情况下,建筑业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时间:16:03:57
主持人: 好的,我们继续看网友的问题。网友“到此一问”向我们询问: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以前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对我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时间:16:06:1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时间:16:06:37
主持人: 好的。网友“差价收入”询问:今年初,本单位将一间商铺进行出租,预收了两年的租金,是否可以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时间:16:07:5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不可以。根据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时间:16:08:3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09年以前租金收入是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来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时间:16:08:49
主持人: 网友“郎中”说:黄处长,您好!有个问题我想了解一下,我爷爷有一套120平方的住房,现想赠与给我,听说现在实行新的规定了,赠与也需交税了,对吗?要怎么交? 时间:16:08:5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无偿赠送关键在无偿。按照法律规定和字面理解,更主要的是从政策目的和可操作性考虑,应将无偿赠送与法定继承和财产分割(析产)等行为区别开来。法定继承是以相互继承和法定的赡养义务为前提的,不是一种简单的无偿或无偿的概念。财产分割更不存在无偿取得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政策相关文件正在研究制定中。我的理解,目前可以考虑参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确定办理,即对于不动产分割行为和属于三代以内血亲范围的个人不动产赠送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时间:16:10:00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网友“无怨无悔”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承租农村集体一块地20年,每年租金50万,同时经双方协议,由我公司出资在这块地上建楼,建成后由我公司使用20年,20年后该楼房归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新的营业税规定,对于我公司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按什么税目? 时间:16:10:4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位网友,您好。您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对于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由方使用若干年方式的情况,根据规定,由于房产所有权是出地一方的,对出地方按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除每年按收取租金50万元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外,还应在房屋建成后按照工程造价全额一次性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时间:16:11:20
主持人: 好的。网友“郎西一哥”说,最近听新闻报道,广西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请问是不是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先减掉3000元以后,用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时间:16:13:18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位网友,您好!您的理解是不对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后,如果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应就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不达到的不征。不存在减掉3000元以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概念。 时间:16:13:46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一位名为“随缘”的网友说:我公司是南宁市的一个建筑安装公司,去年在柳州承接了一个安装工程,并于去年9月已完工结算,由于当时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按规定在柳州缴纳工程营业税。上个月,我单位的税收管理员通知我们,要在南宁补缴这部分营业税。对此,我公司想问,这工程营业税在南宁缴对吗?之后柳州那边的地税局还会再次叫我们补缴纳吗? 时间:16:14:5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同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您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你们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法律原则和税收征管法规定,营业税不会重复缴纳,但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时间:16:16:38
主持人: 好的,谢谢。网友“梁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单位为非金融企业,但我单位的经营业务主要是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以前对上述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是不缴纳营业税的,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有没有明确规定,对我单位从事的这种业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时间:16:17:4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时间:16:18:17
主持人: 好的。网友“黄主管”问: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现向公司员工进行集资,同时公司将按一定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利息,我想请问,如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属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的范围,可以不缴营业税? 时间:16:20:1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这位网友,您的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这里所说的的劳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受劳动法调节和保护的劳务,而不包括当事人以其他民事行为。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利息不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时间:16:21:23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网友“马山哥”说,请问新营业税条例在对交通运输业营业额上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时间:16:22:1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要注意,上述条款仅适用于自开票纳税人,不适用代开票纳税人。 时间:16:22:49
主持人: 好的,下一个问题。网友“风炮补胎”问:黄处长,我们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现我公司按照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有关部门收取业主垃圾费、电梯维护费和房屋维修基金,对于这些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时间:16:23:3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且还同时规定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时间:16:24:1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时间:16:24:29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时间:16:24:4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时间:16:25:0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因此,你公司所代收的费用如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可不计入营业额中计算营业税。 时间:16:25:18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网友“桂林人”说,我是居住在桂林的一个独立从事文艺演出的演职人员,如果南宁某演艺吧邀请我到南宁从事演艺活动,取得的演出收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时间:16:25:4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你在南宁取得的演艺收入应到你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时间:16:26:45
主持人: 好的,谢谢黄处长。这里还有四个网上预先征集到的问题,请您答复。 时间:16:27:43
主持人: 问题一:网友“迷失方向”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具体是指什么应税劳务,如果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应如何处理? 时间:16:28:12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包括建筑业、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这几种情况。 时间:16:28:32
主持人: 问题二:网友“随遇而安”问:事业单位销售自建的超过5年的房产是否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时间:16:29:10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对于单位来说,销售房产缴纳营业税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额计算缴纳;二是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属于购买来的可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三是符合特定条件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您所说的情况,期限不构成营业税上的判定条件。 时间:16:29:31
主持人: 好的,谢谢黄处长。问题三:网友“广告收入”问:广告业的营业收入的抵减性问题一直我不太明白,如:我是广告公司的,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但委托公共汽车公司做车身广告支付80万,实际收款是20万元。我咨询很多税务人员,但答复均不同,有些说能抵减80万,有些说不能抵减,想请教:该类型能抵减吗?谢谢! 时间:16:29:5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我的意见可以扣除后按照实际收入2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理由是公共汽车公司是广告发布者,贵公司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按照规定是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扣除后计算营业税的。 时间:16:31:25
主持人: 好的,我们看第四个问题。网友“我是医生”问:我的医院去上个月享受3年优惠期限结束,地税机关要我申报纳税,我应按什么营业税税目和税率申报。请给予解释,谢谢! 时间:16:31:35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时间:16:32:13
何理:照新条例规定,父母赠与给子女的土地是否需要交营业税? 时间:15:51:37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我们理解这种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无偿赠予"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kkk:您好,请问黄处长,林场取得的护林费是否属于植保范围应不应缴纳营业税? 时间:16:19:4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林木养护及管护都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免予征收营业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涉农免税专用发票.
张晓京: 首先感谢税务能安排这样的节目,真好,也谢谢黄处长。 我的问题是:广告业的抵减性问题,我公司是专门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通过报纸,电台等广告代办的广告支出,是可以抵减的,但我们做的公共汽车车身广告支出代理费,能否抵减?如:收取客户广告费10万元,乙广告公司帮代理,我们支付7万元,实际收取3万元,我们是否是按3万元缴税呢?还是10万元?谢谢 时间:16:22:56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你公司可按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公共汽车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kkk:个人自建房屋不发生转让行为应不应缴纳营业税。 时间:16:26:53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在农村地区没有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他人,而是自己组织施工的,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果由单位或其他个人承建的,该承建人应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在城镇地区,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住房,因此,该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简单:已在问题收集中提出,但未回答,现再请教黄处长,我单位为外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企业,但我们在区工商局注册了广西分公司,是青秀区纳税户。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为遵循合同法,盖的是总公司合同章。请问我们可以分公司为纳税主体在区内纳税吗 时间:16:34:04
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你公司签订合同的业务如属于建筑劳务、出租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应在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如业务属于按条例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而不是以总机构为营业税纳税人。你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你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应由你单位缴纳营业税,但因对经营行为介绍不够具体,因此,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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