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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广西地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韦处长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时间:15:08:17
主持人: 欢迎您韦处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与网友们打个招呼。 时间:15:08:3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来到这里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时间:15:08:37
主持人: 韦处长,广大网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非常关心,在此,请您谈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一些基本情况好吗? 时间:15:09:0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好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条例,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与旧法相比实现了“四个统一”。 时间:15:10:2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时间:15:10:5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我国旧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同时外资企业存在大量区域性的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时间:15:11:5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三是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时间:15:12:2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四是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时间:15:12:4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同时,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施行的第一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要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借此机会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时间:15:13:12
主持人: 谢谢,韦处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时间:15:15:2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好的,欢迎大家提问。 时间:15:15:38
主持人: 网友“都市丽人”提问:我公司是一家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今年是否还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时间:15:15:5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不需要了。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时间:15:16:01
主持人: 这位名为“我是会计”的网友问:我公司是居民企业,目前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其适用税率可否执行20%税率? 时间:15:17:4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不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时间:15:18:10
主持人: 好的,谢谢韦处长。网友“小刘”问:我企业08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如何处理? 时间:15:19:1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时间:15:19:2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点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时间:15:19:43
主持人: 好的。网友“人在邕城”向我们咨询:新办企业今年未实现销售收入,而发生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清算中如何处理,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时间:15:20:4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因此企业未实现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时间:15:22:53
主持人: 好的,谢谢韦处长。网友“罗小姐”说:我公司因做出突出贡献,在08年取得了一笔政府奖励奖金,请问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5:24:1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只有取得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或财政补助,可以作为不征收税入,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时间:15:24:2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时间:15:24:3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时间:15:24:5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15:25:0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政府奖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5:25:26
主持人: 好的。网友“蒋先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租房子给职工居住,租金由公司承担,对于公司所承担的租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时间:15:26:0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你公司为职工承担的租金可以放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时间:15:26:33
主持人: 好的,谢谢。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网友“企业财务”询问:我企业在07年购买了一套电子设备,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了预计净残值和5年的折旧年限,并计提了折旧。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以及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企业需要对07年购入的这套电子设备在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面进行调整吗? 时间:15:27:1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时间:15:27:4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因此,电子设备在08年之前已经计提的折旧不需要做调整。企业在08年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确定该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没有违背新税法的规定,可以继续执行。也可以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时间:15:28:06
主持人: 好。这位叫做“燕子”的网友问:如果企业当年无会计利润,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15:28:5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时间:15:29:26
主持人: 好的,谢谢韦处长。我们继续来回答网友的问题。网友 “纳税人”提问:我们公司在07年出租了一间空闲的仓库,租期为3年,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3万元的租金(1万元/年)。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07年度已确认了收入1万元。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在确认收入方面发生了变化,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15:31:1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时间:15:31:5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上签订的付款时间为07年度,因此企业应把尚未确认为收入的2万元租金全部确认为08年度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5:32:16
主持人: 好。网友“张会计”说:我公司是一软件企业,已获批享受所得税减半,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时间:15:33:2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你公司可按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政策,应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减半后的税率12.5%执行。 时间:15:33:39
主持人: 好的,谢谢韦处长。这位名为“福利费”网友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福利费余额又应如何处理呢? 时间:15:34:4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时间:15:35:1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对于以年年度结转的福利费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15:35:57
主持人: 好的。这位名为“周会计”的网友咨询:08年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还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时间:15:36:3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时间:15:37:1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目前非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不予计提,坏账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15:37:30
主持人: 谢谢韦处长。网友“平凡”问: 08年实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后,我们公司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处理? 时间:15:38:0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时间:15:40:19
主持人: 好的。网友“柳州企业”说,我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全额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已向劳动保障部门全部补缴,请问:我单位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时间:15:40:4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可以。对于企业按国家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各项劳动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15:41:20
主持人: 好,谢谢。今天网友的问题比较多。网友“做真账”我企业原来执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管理办法,在08年以前已经提取了工资储备基金,但还没有发放完。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这部分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15:41:3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时间:15:42:27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网友“潘先生”询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如何鉴定其是否合理? 时间:15:42:5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时间:15:43:0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 时间:15:43:1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时间:15:43:2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时间:15:43:3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时间:15:43:4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时间:15:43:5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时间:15:44:0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时间:15:44:05
主持人: 好的,谢谢。这位名为“办税人”的网友说:我想问一下关于房地产行业2008年之前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08年汇算时怎么处理,我们有一个项目正好是在2008年完工,08年的所得税是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25%计算,我们理解汇算时应交税金数为: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25%计算的应交金额-2008年及以前年度预交的所得税额(07年及以前按33%税率预交)。但现在有一个说法是要求对07年及以前的预交收入部分按照确定的利润率算出利润后仍按33%交税,只对08年收到的部分收入产生的利润按25%交税。请问我们汇算时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或者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是哪些? 时间:15:45:0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参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时间:15:45:21
主持人: 谢谢韦处长。网友“梁君子”留言说:有个问题我想问一下,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请问,如何理解? 时间:15:46:1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时间:15:46:24
主持人: 好的。下一个问题。我们来看网友“小覃”的留言: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请问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分?若企业自行划分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在本地进行预缴? 时间:15:47:2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时间:15:48:13
主持人: 网友“陆女士”说:税务部门领导,您好!我公司是获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8年度是执行15%税率还是18%过渡税率?谢谢! 时间:15:49:0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规定,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经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10年底前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15:49:13
主持人: 谢谢。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网友“朱GG”询问:新成立企业的开办费,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时间:15:50:2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时间:15:50:4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时间:15:50:55
主持人: 这位名为“农业企业”的网友说:请问国家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还执行?如果不执行,今后还会有什么措施吗? 时间:15:51:1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将不再执行。有关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做了具体规定,所有纳税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均可以按规定减税或减税,其中也包括农业重点龙头企业。 时间:15:51:41
主持人: 现在我们来看这位名为“会计人”的网友的留言。这位网友说: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的问题,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 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时间:15:52:5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时间:15:54:4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 时间:15:55:10
主持人: 这位网友”叶子”问,我单位是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年度终了总分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15:58:1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时间:15:59:59
主持人: 网友“陈小姐”询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什么比例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16:00:1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时间:16:00:2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时间:16:00:2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时间:16:00:40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时间:16:00:52
主持人: 好的,谢谢韦处长,网友“小余”说:处长您好,请问一下,诸如广告费,教育经费,工会费等未超过扣除限额的,在纳税调整表中,纳税调减那栏要不要填?(负数或0?)非常感谢! 时间:16:01:5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对各项未超过扣除限额的税前扣除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不须调减。 时间:16:01:58
主持人: 网友“苏会计”问:总机构2008年合并纳税后,可否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 时间:16:02:1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因此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分支机构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法进行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相关证据(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时间:16:02:37
主持人: 好的,谢谢。网友“XC”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是否从08年开始,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无论是否办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都应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时间:16:03:1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这一问题尚无另行规定,在另行规定未下发之前,应按照税法规定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跨区域经营的,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预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6:03:23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网友“宁静”说:请问,我们企业是08年新成立的企业,在08年是辅导期纳税人且是小型外贸企业,09年1月转为了一般纳税人,09年是否可以申请微利企业20%的税率?谢谢 时间:16:04:3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的纳税人,与您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时间:16:04:4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时间:16:05:0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时间:16:05:06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如果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20%的税率优惠。 时间:16:05:16
主持人: 网友“小溪流水”说:我在这里提两个问题,请指教: 1.关于差旅费的问题,不是本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员工可以报销差旅费吗?比如为了工作需要,请人陪同到北京办理业务,发生的飞机票,住宿费等可以椐实依法列支吗? 时间:16:05:48
主持人: 2.境外消费如何报销,比如业务人员出国,其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如何报销?(境外没有所谓税务发票)十分感谢! 时间:16:06:1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会计主体,即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只有会计主体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才能纳入核算,否则不能纳入本会计主体进行业务处理,因此,如非本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员工,不可以在本单位核算报销差旅费。从税法角度来说,非本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员工,其发生的费用属与本单位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时间:16:06:49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在境外发生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费用,如在境外没有发票,可以适当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票据。 时间:16:06:58
主持人: 网友“雨点”说:核定征收的企业每年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时间:16:07:14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16:08:15
主持人: 好的,谢谢。下一个问题:网友“小M”说,请问我们单位每月给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封顶100元)如何扣除? 时间:16:08:3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时间:16:08:53
主持人: 我们来看这个问题:网友“某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有统一的差旅费补贴标准。请问:企业也能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吗,如企业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进行税前调整吗? 时间:16:09:0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时间:16:09:24
主持人: 网友“李会计”询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规定:“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2008年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6:09:4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桂地税发[2008]177号文中关于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的有关规定,由于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冲突,已经停止执行,从2008年起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文。你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属于国家投资,或使用后需归还本金,或属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16:10:01
主持人: 好的。网友“你好”向我们询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吗? 时间:16:10:4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目前我区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不同的,请你具体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但不能计提;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时间:16:11:02
主持人: 这位名位“lblb”的网友说,企业一次性收取几年的房租收入如何确认收入请问:企业出租房产一次收取几个年度的租金,如租期五年(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100万元,在2008年一次收取500万的租金,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期确认收入,在账上确认收入100万,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是否要作纳税调增?政策依据是什么? 时间:16:11:2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因此,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在2008年一次性付清租金500万元,那么出租方2008年取得的500万元租金收入要在2008年全部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是要作纳税调增400万元。 时间:16:11:34
主持人: 好的,再看下一个问题。网友“小邓”问:我单位为国有粮食企业,承储自治区及县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根据财税[2008]110文件,我单位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但地税部门要求我们杷补贴收入填列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16栏“不征税收入”,但我个人觉得根据文件应填列在17栏“免税收入”,请问该如何填报? 时间:16:14:2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时间:16:15:5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时间:16:19:5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应该放在16行的“不征税收入”。 时间:16:21:15
广西纳税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时间:15:03:3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此问题刚才已经答复,请参考上述相关内容
小伟哥:民间非盈利组织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5:17:48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所有取得收入的企业、组织、单位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
nicky:韦处长,您好!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原来规定的清凉饮料费、服装费、取暖费这些地方性的扣除标准是否继续执行呢? 时间:15:20:1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原规定已不执行。
lblb: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应分期确认所得? 时间:15:25:5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该问题在之前访谈已做过答复,请您查看之前的答复。
yili352:差旅费仲的个人差旅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15:25:4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lblb:租赁费税法规定是按期限摊销,收取几年的租金为什么不是按期确认? 时间:15:34:4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该问题在之前访谈已做过答复,请您查看之前的答复。
yili352:制服、工作服等是否属于劳保用品范围? 时间:15:26:4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lblb:现所得税条例所规定的工资薪金与国税函[2009]3号文所规定的福利费不好区分,请问企业发放的过节费应作为工资还是福利费? 时间:15:29:52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过节费应该放在职工福利费中处理。
lbl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无完工项目,也就是无销售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2008年以后将如何扣除?原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是否还实行? 时间:15:41:11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原国税发[2006]31号文已停止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执行。
zhaojinping: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按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 请问这块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税法如何定义办理竣工决算 时间:15:43:25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先按预计的成本价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
zhaojinping:2008年公司厂庆, 根据服务年限给离退休人员计算支付厂庆奖励并代扣了个税, 请问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时间:15:45:2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可以。
lblb:主要从事投资性业务的企业,收入主要是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将投资收益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依据? 时间:15:46:57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以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你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性业务,投资收益为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做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依据。
zhaojinping:2008年公司发行了可转换的公司债券,每年按票面利率付息一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年末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公允价值与市场利率计算金额计入“财务费用”。请问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如何计算 是否可执行财税[2007]80号第一条? 时间:15:47:53
所得税处韦春灵副处长:财税[2007]80号文已停止执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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